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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周芬棉 記者6月16日從上海證券交易所獲悉,浙報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東新洲集團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傅建中、林海文,在相關權益發生重大變動時未履行披露義務,於當日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據查,2009年8月26日,新洲集團股東林海文與傅建中簽訂《終止合作及權益分割協議》,約定將新洲集團所持全部上市公司浙報傳媒股票合計4194萬零3851股分配給傅建中,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由傅建中獨立負責,自負盈虧;傅建中將其持有的新洲集團權益轉讓給林海文,新洲集團整體由林海文負責經營管理。同時,林海文同意由傅建中代持新洲集團45%的股權,作為形式上的實際控制人。
  2009年9月11日,林海文與傅建中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因暫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傅建中同意由新洲集團代持其所有的上市公司浙報傳媒4194萬零3851股股票。2010年12月,林海文、傅建中、新洲集團簽訂了《補充協議二》,明確新洲集團代傅建中持有上市公司前述數量的股權需按傅建中的意思進行表決。協議簽訂後,傅建中名下的新洲集團45%股權過戶給林海文,並於2010年12月29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上市公司股票過戶手續未實際履行。
  上證所認為,前述《終止合作及權益分割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觸發了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權益變動披露義務。傅建中、新洲集團作為協議簽署方及權益變動的主體,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但其未根據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此外,2011年1月7日,傅建中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及林海文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均隱瞞了前述《終止合作及權益分割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權益變動情況。其行為違反上證所《股票上市規則》,性質惡劣,故予以通報批評,對新洲集團、傅建中、林海文予以公開譴責。
  (原標題:浙報傳媒原控股股東遭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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